关于学会
厦门市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市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Xiamen PharmaceuticalAssociation (缩写XP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全市药学工作者及有关人士和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政府的职能转移,,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科技工作者,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提高,促进药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建设服务,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科协(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民
政局(以下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靠单位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第六条 本会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之三,邮编361004。
第二章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开展同国内和世界各国及地区的药学相关科技团体、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药学科技工作者。
(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参与相应的药师资格认定工作。
(四)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推广,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提供医药技术服务和开展医药科研成果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推荐及宣传活动。
(五)反映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参与有关的科学论证、科学技术与经济咨询;
(七) 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相关活动。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实体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凡本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并支持药学事业发展,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并根据如下条款,可分别成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1、个人会员:
具有大专(含大专)或相当于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技人员;或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或药品经营、生产企业管理人员。
2、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
(四)优先参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六)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活动;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事务;
(六)支持、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须承认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申请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发布通知。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而又不参加本会工作与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会员小组及有关方面按分配的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任期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不能另定章程,但可设立管理办法。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专业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市科协同意,市民政局登记批准后才有效。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本会换届及有关重大问题应事先向市科协报告并征得同意。换届后,应及时向市科协和市民政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参加理事会工作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相应调整。正副理事长、秘书长调整必须事先报告科协,经审查同意后,再交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年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经理事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挂靠单位及业务指导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科协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九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